杜宏伟 关键词 韩国 互联网 管制 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后,韩国政府决定通过发展ICT产业作为经济复苏的重要解决方案。在促进ICT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下,通过建设覆盖全国的高速电信网络,韩国的ICT产业已经走到了世界的领先地位。截止2004年底,韩国的高速Internet宽带网络用户已经超过1190万。 韩国互联网管制 在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的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与国家安全、文化的健康以及下一代的教育关系日益密切。为此,韩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的专门机构。早在1995年就由国会通过了《电子通信商务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将管制权力赋予信息通信部,委托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ICEC:Informationand Communication EthicsCommittee)行使管理权限。ICEC拥有广泛的审查权力,其审查范围包括BBS、聊天室以及其他“侵害公众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丧失国家主权”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等的有害信息”。 1.管制原则 韩国互联网管制原则是以法规为先导,加强互联网内容管制。韩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专门的互联网内容审查机构的国家。韩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成为现实的难题,为了改变被动的、全面的接受互联网上的信息,韩国政府采取主动出击的措施,通过确定“不当网站”列表以及安装互联网内容过滤软件管理互联网的信息资源。 韩国针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强调加强管制,通过互联网管理专法来管理,以互联网络内容的过滤来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健康。 2.管制立法 韩国互联网管制立法方式是普法与专法相结合(见表1)。 表1 互联网内容立法管制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优点 缺点 适用范围 现有法律管理 ●避免了订立网络专法的繁琐立法过程 ●政府将来对网络管理所采取的立场保有弹性 ●现有的法律管制行为主要针对线下(Offline),无法规范网络上某些行为的特殊性 ●管理权限分散,合作难度较大 ●现有法律能够解释并且规范网络内容 ●互联网管理部门能够与其他权力机关紧密配合 ●需要配合辅导业务提供商的自律方案,才能达到效果 设立网络专法 ●便于政府管理与控制 ●政府规划与推行的便利 ●限制网络使用行为 ●互联网管理部门的职能中互联网管制部分权限不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强制性 ●增加社会成本 ●有可能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1 ●强有力的政府 ●信息政策规划良好的国家或地区 注:1:美国曾颁布了两项联邦法案——适当通信法(CDA: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Act)与儿童在线服务保护法(COPA:Child Online ProtectionAct),两法均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未获执行。 1992年7月,在韩国首相监督办公室召开的“新秩序、新生活”任务组会议上决定成立信息道德委员会,并于1995年1月根据《电子通信商务法》第二款第53条规定,将信息道德委员会改组为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成为韩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专门机构。 在《电子通信商务法》的管理框架下,韩国ICEC还颁布了一些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专法,如2001年4月发布的《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以及2001年7月公布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都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除了互联网管理领域的法律外,韩国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也会涉及到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年轻人发展法以及相应的国家安全法律、反色情法律等。 韩国政府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采用了普法与专法相结合的方法,便于专法管理的针对性,避免了普法对网络管理的权限分散,将普法与专法管理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 3.管制机构 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ICEC主要由两个下属委员会构成,即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它们职责明晰。 (1)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14个独立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涉及以下方面的政策发布前进行评估: ●控制有害信息传播的政策; ●促进更健康的网络文化发展的政策。 (2)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下辖3个子委员会,每个子委员会拥有9名成员。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两年,主要负责公正地处理通过电信网络传播给公众的信息并进行鉴别。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也包括完成事件的评估报告,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害信息的形式提出相关的鉴定标准等。 在实施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工作时,ICEC主要完成以下的工作职能: ●引入信息通信的普遍道德规范; ●根据《电子通信商务法》和《总统指令》检查和监督互联网内容在电信网络上公开流通; ●提供净化电信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措施手段; ●负责“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Internet119)”的运营; ●促进健康的网络文化发展; ●在信息通信部的委托下处理其他促进健康信息传播的相关事宜。 除此之外,ICEC还积极与国外互联网管制机构、企业紧密联系,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并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参与互联网管制的国际合作。 韩国互联网内容管制措施 在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实际工作中,ICEC与MIC密切合作,以既定的分级和过滤标准来指导韩国的互联网内容过滤。同时,ICEC认为网络的开放性注定网络管理参与的开放性,并不仅仅将网络管理的职责固化在本部门,而是强调全民参与,开通投诉热线来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 ●开通“Internet 119”热线。“Internet119”热线作为有害网站信息报告的控制中心来接受申请。评论小组根据热线的报告,在发现违法和有害信息时执行纠正措施。 ●认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通信媒介并监督其运营。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会被监控。任何有害信息将被监控,然后根据情节判定是否对未成年人有害。 ●开通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具备两个独特的功能:首先,ICEC鼓励互联网用户在韩国境内传播内容时将其标定登记或排名。其次,韩国人可以使用根据ICEC标准划分的排名数据库,保护自己免受国外有害互联网内容的侵害。ICEC强迫实施互联网内容排名系统,规定站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官方禁止接入站点列表;网页设计者必须实施自我排名的体制;通过核对关键词列表来限制站点接入。ICEC曾向ISP公布了12万个有害站点的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阻止接入。 ●指导网络空间权力的使用。ICEC建立了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Cyber Defamation& Sexual Violence CounselingCenter)。根据其建立宗旨,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具有双重使命:归档投诉;帮助互联网用户理解怎样利用网络空间权力,“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安装过滤软件。韩国信息和通信部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YouthDeveloped theOrdinance)》限制色情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该法令由PICS设定标准标识出“有害信息”,在年轻人经常使用互联网的地点(包括学校、公共图书馆、网吧或其他公用计算机中心)安装过滤软件。 韩国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特点 总的说来,韩国在实施互联网内容管制时充分考虑了韩国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多种因素,强调以信息过滤手段为主、信息分级审查为辅的操作手段,具有鲜明的特点。 1.国家安全因素影响较大 自冷战结束后,韩国与朝鲜的对峙局面略有缓和,两国之间统一的愿望愈发明显。但是韩国与朝鲜的根本分歧仍未解决,两者之间的斗争并没有停止,韩国在国家安全方面受到的威胁要高于一般国家。在韩国内部的一些网站上,同情支持朝鲜与强烈反对朝鲜的网站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因此韩国在内容管制方面针对朝鲜的言论一贯保持谨慎态度,对这方面的管制力度较强。 2.强调信息过滤 韩国在互联网内容管理上,强调以技术手段,通过信息过滤来阻止“不当站点”的接入,从而保证韩国互联网管理的健康有序。韩国将互联网过滤内容的审核权限下放给ICEC。2001年4月ICEC通过发布《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Criteriafor Indecent InternetSites)》,开始实施互联网内容的鉴别与过滤。2001年7月,ICEC又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InternetContent Filtering Ordinance),在全国范围内“过滤违法和有害信息(Filtering Nationalillegal and harmful information)”以及预防“网络空间性暴力(Cyber SexualViolence)”,限制色情及“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 3.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韩国在互联网内容管制方面,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重视对未成年人Cyber空间生活的保护。1997年,韩国就颁布了《年轻人保护法》(YouthProtectionAct);要求阻止年轻人接触有害的媒体信息和毒品,赋予ICEC极大的权力来决定信息通信领域内什么样的媒体信息对年轻人来说是“有害的”。同时,信息通信部还可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限制色情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并要求网吧、大学等公共上网地点安装过滤软件,保护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获取健康信息。 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不足 尽管韩国在互联网内容管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减少了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危害,但是网络内容管理属于一个全面的、长期的、跨部门、跨国界的系统工程,韩国在处理互联网内容管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过滤标准是否得当 ICEC公布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以及《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来保证实施互联网内容的过滤。但是,该项标准的制定仅由ICEC来完成,在处理某些特殊的互联网内容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ICEC将同性恋行为归类至“淫秽变态”行为而将同性恋网站关闭,引起韩国境内同性恋组织的极大不满并将ICEC告上法庭。尽管此类事件的正确与否难以判定,但仅由ICEC来决定何种网站不符合标准显然缺乏公正性,过滤标准是否得当也会引起各方争议。 2.部分妨碍言论自由 互联网是个开放的空间,针对其内容进行过滤将会妨碍到部分互联网用户的言论自由,与发达国家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相违背。同时,互联网监测在阻止非法信息自由传播的同时也会侵犯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例如,ICEC在2002年成立了网络巡逻小组来监控网络上非法信息的交流与传播;2003年底又开始监测手机发送短消息的行为来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此类措施在操作中极有可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使互联网丧失自由的特性,对整个互联网产业甚至社会、文化的发展都会造成影响。 3.成本负担较大 ICEC公布了12万个有害站点的列表,要求ISP通过防火墙来阻止互联网用户的接入,这无形中增大的ISP的经营负担。在过滤软件的安装方面,ICEC要求网吧、大学、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必须安装过滤软件,软件的购置及维护费用也加大了公共网络接口的成本支出,使这些场所(尤其是网吧这样的经营单元)会因成本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结果。另外,韩国政府在实施网络监控的同时,MIC与ICEC还会联合提供每月三万韩元的补助,用于网络监控小组人员线上及离线后的专业训练。从上面项目的成本支出可以看出,实施网络过滤会导致一些额外成本的发生,成本分摊模式将决定互联网内容过滤计划实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