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韩国农业非常落后,粮食供应严重不足,靠美国的粮食援助过日子,直到60年代才开始走上发展农业的道路,逐步提高粮食自给和机械化的程度,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除完善法制、制定农业发展计划、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措施外,还于1949年6月发布《土地改革法》,进行土地改革,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进行土地有偿没收、有偿分配,规定自耕农的土地限制为3公顷,多余部分由政府收买。分得土地的农户分5年偿还地价。农民在还清地价后,可转让或出卖自己那一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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